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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2014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為
網站來源:江北化肥 發表時間:2013-10-14 15:57:18 點擊次數:(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我部制定了《2014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分配原則及相關程序》,現予以公布。
2014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分配原則及相關程序
第一條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
2014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為1365萬噸。其中,尿素330萬噸;磷酸二銨690萬噸;復合肥345萬噸。
第二條 分配原則
2014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實行先來先領的分配方式。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在其經營范圍內均可申請化肥進口關稅配額。
第三條 國營貿易及非國營貿易關稅配額
2014年化肥國營貿易配額數量分別為:尿素297萬噸,磷酸二銨352萬噸,復合肥176萬噸。國營貿易企業中國中化集團公司、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在國營貿易總量內申請配額。
2013年化肥非國營貿易配額數量分別為:尿素33萬噸,磷酸二銨338萬噸,復合肥169萬噸。經備案的非國營貿易企業在非國營貿易總量內申請配額。
其他企業根據實際進口需要選擇申請國營貿易配額或非國營貿易配額。
第四條 先來先領
企業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實行先來先領,直至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申領完畢。企業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時,其可申領的起始關稅配額數量根據以往實際配額使用情況設定,在起始關稅配額數量內企業可分次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企業報關進口后或將未使用的化肥進口關稅配額退回后,可在不超過起始關稅配額數量的范圍內再次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
第五條 起始關稅配額數量
2014年起始數量以2013年起始數量為基礎,并按以下情況進行調整:
(一)2013年核銷率在80%以上的企業,上調40%;
(二)2013年核銷率在50%-79%的企業,上調20%;
(三)2013年核銷率在25%-49%的,維持不變;
(四)2013年核銷率在25%以下的,扣減50%;
(五)2013年之前有業績,但2013年沒有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的企業,起始量維持不變;
(六)新申請企業:起始關稅配額2000噸。
2014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分配原則及相關程序
第一條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
2014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為1365萬噸。其中,尿素330萬噸;磷酸二銨690萬噸;復合肥345萬噸。
第二條 分配原則
2014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實行先來先領的分配方式。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在其經營范圍內均可申請化肥進口關稅配額。
第三條 國營貿易及非國營貿易關稅配額
2014年化肥國營貿易配額數量分別為:尿素297萬噸,磷酸二銨352萬噸,復合肥176萬噸。國營貿易企業中國中化集團公司、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在國營貿易總量內申請配額。
2013年化肥非國營貿易配額數量分別為:尿素33萬噸,磷酸二銨338萬噸,復合肥169萬噸。經備案的非國營貿易企業在非國營貿易總量內申請配額。
其他企業根據實際進口需要選擇申請國營貿易配額或非國營貿易配額。
第四條 先來先領
企業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實行先來先領,直至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申領完畢。企業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時,其可申領的起始關稅配額數量根據以往實際配額使用情況設定,在起始關稅配額數量內企業可分次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企業報關進口后或將未使用的化肥進口關稅配額退回后,可在不超過起始關稅配額數量的范圍內再次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
第五條 起始關稅配額數量
2014年起始數量以2013年起始數量為基礎,并按以下情況進行調整:
(一)2013年核銷率在80%以上的企業,上調40%;
(二)2013年核銷率在50%-79%的企業,上調20%;
(三)2013年核銷率在25%-49%的,維持不變;
(四)2013年核銷率在25%以下的,扣減50%;
(五)2013年之前有業績,但2013年沒有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的企業,起始量維持不變;
(六)新申請企業:起始關稅配額2000噸。